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Hunan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Safety & Technology
社
团
管
理
章
程
共青团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共青团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社团管理章程
学生社团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保障广大学生结社自由和学生社团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学院社团的监督指导,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发展,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新世纪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体性团体,是广大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展现个人才华的重要园地。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从而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建设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
第二条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是在院团委组织领导下,根据广大同学不同的志趣和爱好,在以自愿为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宗旨:学生社团坚持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中华精神为根本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鼓励同学们发挥专长,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广大同学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服务。
第四条 各学生社团之间要互相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五条 社团会费按其自身特点,申办收费标准。但必须提前向院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院社团部上报院团委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社团通过接受奖励或赠与等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各社团理事会成员各科成绩必须合格。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学院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第九条 社团印章的使用及管理:
1、学生社团成立后经校团委批准可刻制艺术性印章,印章不得为带五角星的正圆形图样。印章仅作为社团标志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社团分会不单独刻制印章;
2、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提前一周向院团委社团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刻制印章:
(1) 新成立社团刻制印章的;
(2) 原有印章遗失须进行补刻的;
(3) 对原有印章进行更改的.
3、社团进行活动申请,以及提交相应文件时,须签章方有效。
第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积极参加院团委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对表现优秀或表现不好的社团,社团部将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十一条 各社团必须按时出席社团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凡有社团在一学期内总计3次不参加社团会议,或5次例会迟到的,社团部将建议院团委撤换该社团负责人。
第十二条 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院团委社团管理制度,以及未及时完成上级分配任务的社团,院社团部将给予该社团负责人或社团成员相应处分。
第二章 社团成立与解散
第十三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向院团委社团部申请登记,院团委社团部上报院团委,经院团委批准,再上报学院领导批示,学院领导批准,方为合法社团。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社团的视为非法组织。
第十四条 社团的发起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由3个以上在校生联合发起组织,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招新后规模应达15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社团,制定规范的章程,并能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并要求有相应的会徽,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3、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凡自愿发起成立社团者,需按以下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1、起草本社团的章程,其中应包括社团名称、社团的性质和宗旨、组织机构、理事会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社团的日常管理条例、活动组织原则、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和办法、其它有关事项等内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2、由该社团发起人持指导教师的鉴定意见到院团委社团部领取《学生社团注册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3、经社团部审查,报院团委批准后,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社团部将《学生社团注册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上报院团委备案;
4、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社团部需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社团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两星期之内到院团委社团部进行学年注册工作,以利于社团部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凡没有注册的社团,将作自动解散处理。
第十七条 社团因难以维持或其它原因,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同意,表决通过,可以向社团部提出“停办”或“解散”申请,经社团部上报院团委批准,方可宣布“停办”或“解散”。
第三章 社团换届与招新
第十八条 成立一年以上的社团进行选举更换负责人,需先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院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及社团部部长的监督下民主选举产生,并由院团委公布结果及下达聘书。换届时间定于每年的三月份举行(各社团有特殊情况者可向院团委申请连任)。
第十九条 对于不按正当途径选出的社团负责人,院团委将不予承认,并责令该社团按合法程序重新选出负责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换届时,社团的财物、档案等的移交必须在院团委社团部的监督下进行。换届后必须向院社团部上交一份详细的理事会成员资料。
第二十一条 社团招新时间定于每年九月份举行,各社团招新时,须提前一周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社团招新使用的会员证和三联收据.一律由院团委统一盖章签发。
第二十三条 各社团在完成该学年招新后,必须向社团部上交一份详细的新会员名单备案,对于少报或不报新会员人数的社团,院团委将给予该社团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而且从中要具有鲜明的思想教育性、趣味性和方向性,体现喜闻乐见,富教于乐的特点。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与学院重大活动相冲突时,一律以学院活动为主,活动不得占用上课时间。如有特殊情况要占用晚自习时间的,需提前向院社团部汇报,经批准后再与院学习部取得联系,并向学习部上报参加活动人员名单及班级。
第二十六条 各社团在一学期内必须开展三次以上的社团活动,凡未达标的社团,院社团部将有权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如有连续三个月无活动的社团,院社团部将在全院通报批评并向院团委建议撤消该社团。
第二十七条 社团开展活动前向院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活动结束后社团必须向院社团部上交活动经费清单。社团经费和公共财物都必须是三名以上的成员共同保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支出需有正规发票或盖章的收据为凭据,且签字报销凭据由各社团的财务部门保管,并随时接受社团部和会员代表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内向院社团部审批。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社团部批准,报院团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申请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目的、内容、形式、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
2.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3.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的意见;
4.经费来源、组织方式和安全措施;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 活动具体审批程序为:
1、先写好书面申请报告,再上报院社团部;
2、由院社团部审核,报院团委批准;
3、申请一式两份,一份上交院社团部存档,另一份由社团内部自存;
4、活动结束后,各社团要向社团部上交图文并茂的活动总结并附带电子文档方算此项活动完成。
第三十一条 活动资助情况:
1、各社团举办活动需邀请社会资助时,需向社团部提出申请,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接受。
2、悬挂横幅或其它宣传刊物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摆放,禁止在校内发放任何形式的宣传单。
第五章 学生社团组织机构与组织原则
第三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院团委直接提拔和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有特殊情况的社团,因社团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报院团委备案。理事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社团管理制度,服务于会员,对于不称职者,社团部将建议院团委撤消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决定社团活动的方针和任务;
2、负责组织选举下一届理事;
3、经院团委批准,可在任期内增补和更换某些理事会成员。
4、整理好社团内部资料,定时向院社团部汇报工作。
5、定期组织会员学习社团部及各社团章程并作好年度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社团必须在学期开学时向院团委社团部上报上一学期的工作总结和财务情况及新学期的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1、会员义务:遵守社团章程;参加社团活动;执行社团的决议,积极完成理事会委派的工作和任务,按期交纳会费。
2、会员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优先参加社团活动权、有退出社团的自由权;有权合理建议、批评社团工作,有监督和举报权利。
第六章 社团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会费在社团部的监督下由社团自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经费是为社团活动服务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外借或挪用,若有违反,将严肃处分,并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院团委将撤换该社团负责人,并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情况必须由财务部门及经手人同时定期向会员公开,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九条 需向学院申请经费支持的社团必须有书面报告,并经院团委上报学院,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私自支出的费用,学院一律不予报销,并由经手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社团成员丢失或损坏社团公共财务需按原价赔偿,故意破坏者还将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一条 社团可以接受本社团会员或社会各界捐款、赞助,院团委鼓励社团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经费,但事先必须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二条 任何社团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从事各种非法盈利活动,违反规定者院团委将给予该社团和社团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四十三条 各社团在学期末和学年末必须将本社团在被本学期和本学年的财务开支情况上交院社团部。
第四十四条 社团日常开支需使用两联发票,发票需加盖院团委公章才有效,并由各社团财务组上交社团部检查、存档。
第七章 社团奖励条例
第四十四条 院团委每学年将对年度表现优秀的社团进行奖励,社团奖励分为十佳学生社团、优秀社团干部、社团活动积极分子三个类别。
第四十五条 十佳学生社团评奖条件
1、遵循社团管理章程;
2、对校园文化建设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3、具有健全的社团内部管理制度;
4、具有完整精干的学生干部队伍;
5、积极开展社团活动,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
6、年度问卷调查达到80分以上;
第四十六条 优秀社团干部评奖条件
1、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和维护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乐于奉献、关心集体、友爱同学、诚实谦虚,在本社团中有很高的威信;
2、能带头学习上级文件指示精神,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3、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且有创新意识,工作成绩突出;
4、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无补考科目;政治表现好,积极要求进步;
第四十七条 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评奖条件
1、热爱本社团的工作,责任心强,积极参加活动且有创新意识,工作成绩突出。
2、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助人为乐,在社团成员中有一定的成绩,有较好的表率作用。
3、能带头学习社团管理章程,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四十八条 社团奖励办法
1、授予“十佳学生社团”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在全院通报表扬;
2、授予“优秀社团干部”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在全院通报表扬;
3、授予“优秀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在全院通报表扬;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院团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